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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录用公务员有新规
[ 时间:2007-10-31 ] 浏览数: 作者:

    凡是新录用到省、市(地)机关,尚无基层工作经历的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均需到本机关对口的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或与职位职责相关的所属企、事业单位锻炼一年。这是近日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出台的《关于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实施意见》规定的。

    《意见》规定,锻炼期满后,派出机关的人事(干部)部门将会同基层单位,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参照《黑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内容标准,对新录用公务员接受锻炼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鉴。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将填写《黑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基层锻炼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作为公务员基层工作经历以及晋升使用的重要条件、依据。

    据介绍,新录用公务员锻炼时间一般在试用期结束后进行,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安排的,应在两年内进行。省垂直管理系统新录用的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本系统基层进行安排。锻炼期间,因事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开基层单位累计超过30天的,要相应延长锻炼时间;到基层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在锻炼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档案、工资关系仍留在派出机关并享受机关的福利待遇。

 

    来源:中国人事报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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