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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应试须知等材料
[ 时间:2012-09-19 ] 浏览数: 作者:技术部
 

2012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应试须知

 

2012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12922-23日举行,所有考生各科考试的科目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科目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考试科目有不同的考号,应考人员参加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考号,切勿填错!!!《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矿业、机电工程等10个专业类别。《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其他各科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含单选题、多选题)。主观题须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参考书等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报考类别报考专业新旧专业是否免考)等,发现错误,立即通过原报名渠道向宁波人力资源大厦服务大厅考试办公室窗口(地址:兴宁东路228号服务大厅,电话:871164228716039087145993)提出更正。

    2.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3.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考生必须自备手表等工具,手机不得作为计时器。钢笔(或签字笔)用于在专用答题卡答主观题及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4.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联系电话

线

宁波技师学院

江北区榭嘉路800

88168008

1426207305306路到宁波技师学院或宁波九院站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市机场路1988

87422028

7506507820路至联丰新村(联丰立交桥站)站

宁波工程学院西校区

海曙区翠柏路89

87081316

51516159202345515523路到体育场路站

宁波新城第一实验学校

东部新城北明程路525

87863288

17356路到新城实验学校、科技创业中心站

5.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不得作任何标记)和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6.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点击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及便于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答题方法

(一)《建筑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答题办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因本次考试各科的准考证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的准考证号进行填涂),一格一个数字,在试卷代码空白格内填写试卷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试卷代码列出,因考场内试卷代码不一,应考人员必须认真填涂本人试卷上的试卷代码,如不填或错填试卷代码将会影响成绩)。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试卷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答题方法:该科目的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该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考生答题时应注意:

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主、客观题用笔不同,要防止用错。

2.在专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座位。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和答题卡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

4.必须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5.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考后全部收回,不得将其带出考场。

6.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7.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请考生掌握好到达考点时间,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考生考点学校不承担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职责。考试时切记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及普通计时手表等工具!

 

 

2012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时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笔刀和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进入考场。手机、资料、提包等禁带物品及带有接收信息功能的各类物品均不得带至座位。在考试期间,如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在考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

四、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五、应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六、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七、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主观题答案, 2B铅笔填涂客观题答案,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

八、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九、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卡)。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或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二、应考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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