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卷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试卷、试题被盗、丢失和泄密
[处置方法]立即调查具体情况,控制涉密人员,报告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发生在考试前的,应弃用原试卷,在条件允许时启用备份卷。不能启用的,报管理权限部门决定停考。考后发现泄密的,应根据泄密的程度、范围,判定影响及后果,做出全部成绩无效、部分人员成绩无效、部分试题成绩无效等决定。同时,应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注意舆论导向,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运送试卷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造成试卷、试题、题库损毁
[处置方法]立即向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报告。发生事故的应报警并保护现场,试卷停留期间要做到人不离卷,同时启动备用车辆或就近调动其他押运车辆救援。事后应了解情况,评估损失,在确认未发生泄密的前提下,继续实施考试。无法继续实施的,应报管理权限部门决定停考。考后发生的,对毁损的答卷,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进行修补、复印等技术处理。无法处理的,报告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对毁损的试卷、题库,应报管理权限部门按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三)试卷不能按时抵达考点
[处置方法]如遇堵车、封道、车辆故障或事故等情况,应及时调整线路、调度备用车辆或改变运送方式等,尽一切可能送达试卷,必要时可向交警、运管部门求援。开考后试卷仍未抵达考点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报告,并增派监考人员维护考场秩序,对应试人员进行封闭管理,等待进一步通知,尔后由管理权限部门决定是否延长考试时间或停考。同时,注意做好对应试人员的安抚工作和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
(四)考前发现试卷预订数量不足
[处置方法]应立即报告上级考试机构,尽一切可能给予及时补订。当日开考前发现的,首先调配缺考人员试卷和启用备用卷(启用前须报批)。仍然不够的,经上级考试机构或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后采取复印措施,并补足延误的考试时间。同时,注意做好对应试人员的安抚工作和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
(五)开考后发现试卷装订、印刷错误
[处置方法]如属个别情况,可调用缺考人员试卷或启用备用卷,仍然不够的按照试卷数量不足的情况处理。如属普遍情况或命题错误,应立即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按照下达的补救措施进行处理。
(六)试卷交接时发现试卷袋封装存在严重破损或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密封异常
[处置方法]当场检查破损程度,评估是否有泄密问题发生,视情形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决定是否补封、继续使用或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等。如已进入考场,应严格保密,控制知晓范围。同时应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
(七)考试后发现答卷缺失
[处置方法]如在回收和封存环节发现,应立即组织现场寻找,追查监考人员和应试人员。对一时无法找回的,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报告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对确已无法找回的,在确保公平公正和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做好相关应试人员的工作,并采取合理妥善的补救措施。
二、考场管理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发现有组织、大规模群体作弊或内外勾结作弊
[处置方法]应立即向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报告,依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和相关法规,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考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查处参与作弊的人员。请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参与,协查作弊人员,合力打击团伙作弊和高科技作弊行为。同时注意舆情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考试开始后发现试卷分发错误
[处置方法]如错发类别,及时收回,换发正确试卷,补足考试时间。如错发场次,需对接触试卷人员进行封闭管理直至错发场次的考试举行完毕。如相关人员已失控,应及时报管理权限部门,按下达的指示处置。同时注意舆情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考点、考场或考号等编排错误
[处置方法]应迅速组织力量争取在开考前更正,并加强对应试人员的引导。无法在开考前完成更正的,应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报告,仅有一个考点的可顺延考试时间,两个考点以上的报管理权限部门决定顺延考试时间或终止考试。同时注意舆情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 考试开始或结束指令发生错误
[处置方法]发生开考指令延后的,主考应派人了解各考场开考情况,对延后开考的考场,通知其顺延考试时间。发生考试结束指令提前的,主考应迅速指示校园广播通知更正,同时迅速派人分头通知各考场按时收卷,制止提前收卷。如有提前收卷的,在可控状态下应迅速组织相关考场补足考试时间。如应试人员已经失控,主考应立即将情况报告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报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联系相关应试人员,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五)发生应试人员滋事、考场周边事件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处置方法]应立即进行解释疏导,稳定相关人员情绪,防止影响考试秩序。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加派人员,防止事态蔓延和恶化。对带头闹事,威胁人身安全和破坏财物,情况难以控制的,应及时报警,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影响考试的考场周边事件,及时指派人员前往现场查明情况,消除影响。
(六)考试中应试人员出现情绪异常或发病
[处置方法]应立即上前询问,耐心了解情况,防止影响其他应试人员和考场秩序。视情可采取更换到备用考场、安排到考务办休息、帮助联系亲友、派医务人员医治或送医院医治等措施。
三、突发灾害、事故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处置
(一)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特大疫情或特大社会事件
[处置方法]考试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报告。发生灾害的,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应试人员、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试卷、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安全。发生疫情的,应按照卫生疾控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防控措施。照常考试的,应设置备用考场,配置必要的医疗人员和防护用品,发现有疑似症状的应试人员,应安排到备用考场或劝其就诊。引发其他社会事件的,参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二)考试和工作场所人数众多,出现拥挤,影响考试工作秩序或影响交通治安
[处置方法]应增派人员维持秩序,加强警戒或人员疏导,如出现伤者应及时救治。影响交通或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对于工作场所,可采取控制入场人数、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
(三)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或对考试结果等不服,聚众上访、闹事,或提起诉讼
[处置方法]耐心解释、有理有据、依法处置,同时报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必要时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同做好对应对处置工作。同时注意舆情导向,并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因与其他考试冲突、考场资源受限等因素影响,导致考点考场难以落实
[处置方法]加强工作协调,主动与考试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考点单位沟通,直至向党委、政府报告,请求帮助解决。必要时报上级考试机构,帮助分流应试人员,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增设考点。
(五)因受疫情、灾情等因素影响导致考前需要更换考试场所
[处置方法]考试机构应迅速按照本条(三)的方法落实替代场所。尔后及时发布公告和变更准考证信息。相关信息可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电视、电话、报刊等渠道发布。同时在原场所设立提醒标志,考试当日在原场所安排引导人员和交通保障车辆。
(六) 因受灾害、事故和社会事件等因素影响导致大量应试人员、监考人员无法按时抵达考场
[处置方法]应立即向上级部门和考试机构报告。半小时内可以开考或者仅有一个考点的,顺延考试时间;超过半小时或两个考点以上的,按照管理权限部门的决定,妥善进行处理。
四、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因设备、网络、软件等问题,影响准考证下载等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处置方法]应加强网站设备维护、启用备用设备、提升系统功能、在网上设置提示语、开通咨询电话、延长工作时间等措施解决。如有情况变化,及时发布公告。已引起不良社会反应的,应做好解释工作和应对可能发生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
(二)考试信息被修改、破坏、外泄
[处置方法]遭受黑客攻击的应当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隔离被攻击的服务器,删除或修正非法信息,并妥善保管日志及有关记录。遭受病毒侵袭的应立即将被感染的计算机隔离,及时清除病毒,必要时启用备用服务器。信息被修改、外泄的,应分析原因,检查防护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属技术问题的加技术防护措施,属内部人员所为的进行严肃处理。对应试人员投诉个人信息泄露的,根据投诉情况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切实加强内部预防与管理。
(三) 网络出现非法信息或网络媒体发布不实考试信息
[处置方法]应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发出预警,并向上级报告,同时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工作。及时与媒体或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删除和纠正不实信息。进行必要的正面回应,消除负面影响。向网络媒体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予以查处。
五、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
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现场处置小组应根据管理权限和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