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应试须知
2011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2011年9月24-25日举行,所有考生各科考试的科目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科目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科目准考证号是按照考试科目进行编制的,不同的考试科目有不同的考号,应考人员参加考试,必须填写对应的考号,切勿填错!!!《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矿业、机电工程等10个专业类别。《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其他各科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含单选题、多选题)。主观题须用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客观题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参考书等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1.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报考类别”(“报考专业”、“新旧专业”、“是否免考”)等,发现错误,立即通过原报名渠道向宁波人力资源大厦服务大厅考试办公室窗口(地址:兴宁东路228号服务大厅40—45号窗口,电话:87116422、87160390、87145993)提出更正。
2.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3.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考生必须自备手表等工具,手机不得作为计时器。钢笔(或签字笔)用于在专用答题卡答主观题及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4.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学 校 |
学 校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可 到 达 公 交 路 线 |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
高教园区学府路9号 |
88122265 |
159、363、366、367、369到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站 |
宁波新城第一实验学校 |
宁波东部新城北明程路525号
(江东投资创业中心旁) |
87863288 |
17,517,356,789路至市新城实验学校、科技创业中心站 |
宁波技师学院 |
江北区榭嘉路800号 |
88168008 |
14、26、207、305路到宁波技师学院或宁波九院站 |
5.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不得作任何标记)和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参加考试。
6.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点击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及便于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二、答题方法
(一)《建筑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答题办法:
1.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2.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因本次考试各科的准考证号均不一样,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相应的准考证号进行填涂),一格一个数字,在试卷代码空白格内填写试卷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试卷代码列出,因考场内试卷代码不一,应考人员必须认真填涂本人试卷上的试卷代码,如不填或错填试卷代码将会影响成绩)。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试卷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3.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4.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 ]为准。
5.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答题方法:该科目的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专用答题卡的指定位置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填涂作答。该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考生答题时应注意:
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主、客观题用笔不同,要防止用错。
2.在专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三、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六十分钟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座位。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和答题卡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3.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
4.必须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5.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试卷、答题卡考后全部收回,不得将其带出考场。
6.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也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7.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请考生掌握好到达考点时间,并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考生考点学校不承担车辆的停放和保管职责。考试时切记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及普通计时手表等工具!
2011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相应专业)考试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时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和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进入考场。手机、资料、提包等禁带物品及带有接收信息功能的各类物品均不得带至座位。
三、在考场内严禁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
四、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60分钟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五、应考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六、考试开始前,或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七、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主观题答案, 用2B铅笔填涂客观题答案,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
八、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九、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卡)。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考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者,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